被告观点
字节跳动公司辩称:
(一)腾讯公司无权利基础,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腾讯数码公司未实际参与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主体不适格,腾讯公司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抓取的用户上传的文章不当然享有合法权益。
(二)头条搜索与微信平台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微信公众平台主要提供信息发布、客户服务、企业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互联网服务,而头条搜索提供的是公众搜索引擎服务,从互联网上采集信息,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的搜索链接服务,二者功能完全不同。
(三)字节跳动公司抓取微信公众平台的内容并将其作为搜索引擎结果公开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
1、Robots协议在设置合理的情况才能成为行业规范,而且其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商业道德;本案中,腾讯公司对于Robots协议的具体设置不合乎不正当竞争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不应认定其属于公认的商业道德;
2、即使腾讯公司设置Robots协议合理,但是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可责性,不应当仅以该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作为唯一的评判依据,更不应当局限于是否违反了Robots协议,而应当综合商业道德、公众利益、市场垄断、科技创新等多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综合考量;
3、字节跳动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会给腾讯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害,腾讯公司与搜狗搜索合作提供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可见搜索引擎提供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的搜索链接服务并不会给腾讯公司方造成任何损害,且其以Robots协议之名行歧视性对待之实,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故,字节跳动公司的抓取并作为搜索结果向公众展示的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的相关规定。
(四)字节跳动公司单独的抓取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未进行公开使用,未给腾讯公司造成任何损害,也不会给字节跳动公司带来不正当利益。并且,反法第二条属于原则性条款,在适用应当立足于保护自由竞争,促进经营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涉案内容为对外公开的微信平台内容,抓取公开信息属于合理使用。
(五)2019年10月12日,字节跳动公司已经全面停止了头条搜索引擎对微信公众平台内容的直接、间接抓取行为,之后字节跳动公司已经不存在任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网络爬虫技术是互联网开放精神的重要实现工具,若禁止任何形式的抓取行为,将加剧市场垄断,阻碍科技创新,严重影响产业发展,损害公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大数据行业、版权监测行业等,并且腾讯公司自己或者委托其他方也在使用爬虫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分析、版权监测等相关行为。
(七)腾讯公司的赔偿金额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字节跳动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时间短,主观上并无恶意,既未给腾讯公司带来损失,字节跳动公司也未因此获利;通过字节跳动公司的搜索服务,也给腾讯公司带来了用户流量,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将该部分利益在赔偿中予以扣除。
(八)腾讯公司关于停止侵权及赔礼道歉的诉请没有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天翼公司辩称:
其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其仅是手机应用商店平台,提供APP的下载服务,对于APP的内容是否侵权不知情,且其在2020年3月19日已将“天翼空间”客户端整体关停,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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