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节选)
(2021)鲁1603刑初40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发、王某、陈某佳、向某、贺某霞、周某曼在明知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为赌博网站广告投放等服务。
一、被告人丁某发、王某、陈某佳、向某了解到可以通过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后发展下线,从下线的赌博交易流水中抽成的方式牟利后,在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后成为平台代理并通过QQ、微信、雇佣他人宣传的方式积极推广谋取利益。
(一)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丁某发先后成为网络赌博平台“无极3”“盛图娱乐”“赢咖3”的高级别代理,通过QQ号加群加好友的方式宣传,吸引他人成为其下线后到赌博平台赌博或接受丁某发给予的代理待遇后继续发展下线,丁某发根据平台设立的奖励规则依据下线的赌博流水抽成。
1.在“无极3”中,丁某发发展下线13355个,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被告人丁某发利用账号“zilong8888”“zilon88888”提款获利2999007元;2020年4月1日至7月30日,丁某发下线投注合计243516506.7元。
2.2020年4月7日左右“盛图娱乐”开业,丁某发成为“直属”(国内最高级别代理)后发展下线1181个;2020年6月1日至7月29日,其下线投注合计279404680.3元,丁某发提现获利819593元,充值548245元。
(二)2019年起,被告人王某开始担任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推广牟利。
1.2020年6月左右,被告人王某和丁某发共同交纳押金5万元成为同年7月16日开业的网络赌博平台“赢咖3”的代理,共同赚取奖励。当日丁某发在该平台注册“zilong888”账号开始发展下线,同年7月29日丁某发被抓获后,平台将该账号交给王某使用。该账号共发展下线438个,其中2020年7月29日3时前发展339个;2020年9月1日至12月4日,其下线投注合计12271505元。
2.2020年8月左右,被告人王某在“赢咖3”平台注册“qweweexc4”账号发展下线,该账号共发展下线732个;2020年9月3日至12月2日共提现获利739237元,2020年8月28日至12月3日共充值296586元;2020年11月4日至12月4日其下线投注合计21606179.45元,有效投注合计20722895.42元;2020年9月1日至12月4日,其团队投注合计66326924.65元。
3.2020年8月31日前,被告人王某开始在网络赌博平台“菲娱国际3”注册“jingde918”账号发展下线,共发展下线1318个,2020年9月4日至12月4日共提现109312元。
4.2020年10月25日,王某在网络赌博平台“百事娱乐3”注册“qweweexc1”“qweweexc3”“qweweexc4”账号,10月26日注册“jingde518”账号,共同发展下线1209个;2020年11月4日至12月3日“jingde518”账号提现40964元。
(三)2019年3月起,被告人向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等为“无极3”“无极4”等12个网络赌博平台做有关代理待遇、联系方式等方面的推广宣传;2020年6月10日起,陈某佳先后担任丁某发在网络赌博平台“高德”“无极5”“赢咖3”“盛图娱乐”的全权助理。2020年7月初,陈某佳、向某作为丁某发在“盛图娱乐”中的下级代理,前往丁某发所在的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同丁某发一起为“盛图娱乐”宣传推广发展下线牟利。陈某佳发展下线138个,向某发展下线20个;2020年6月1日至7月29日,陈某佳下线投注共计9761008.82元,向某团队投注共计1742242.69元。被告人陈某佳在赌博平台营利共计64800元。
二、网路赌博平台的代理为扩大本人及其所代理平台的知名度,雇佣被告人贺某霞、周某曼为其宣传,贺某霞、周某曼为多个网络赌博平台及代理宣传推广并收取工资。
(一)2019年6月左右至今,周某曼从代理处收取工资后,先后通过将“富达”“赢咖3”等十余个网络赌博平台的名称及代理姓名在其持有使用的18个QQ号、20个微信号昵称中显示的方式进行冠名,同时将账号资料改成代理详细资料,并通过新建、加入群聊后在群内聊天让冠名的代理及平台名称在群内显示,在群聊、QQ群空间、微信朋友圈推广宣传的方式为代理及平台推广。若有人对网路赌博平台感兴趣,周某曼就将其介绍给为其发放工资的代理。其中,周某曼为王某宣传“赢咖3”“菲娱2”等平台,收取工资11000元。由于周某曼信用较好,部分代理委托周某曼向其他人发放宣传推广工资。2018年3、4月份,被告人贺某霞开始用和周某曼相同的方式为10余个网络赌博平台及代理宣传推广。2020年7月至11月,周某曼受代理委托向贺某霞发放工资3826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发、王某、陈某佳、向某、贺某霞、周某曼在明知是赌博网站的情形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为赌博网站广告投放等服务,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丁某发、王某、陈某佳、向某、贺某霞、周某曼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丁某发、王某、陈某佳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向某、贺某霞、周某曼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发、王某、陈某佳、向某、贺某霞、周某曼在犯罪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为赌博网站广告投放等服务,对其发展的下线参赌会员的参赌金额、参赌频次、输赢等均无法控制,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发、王某、陈某佳、向某、贺某霞、周某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发积极退缴了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积极缴纳了罚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佳退缴了违法所得,缴纳了罚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霞退缴了违法所得,缴纳了罚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曼退缴了违法所得,缴纳了罚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发、王某、陈某佳、向某、贺某霞、周某曼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上述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各辩护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丁某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陈某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贺某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周某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陈某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贺某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周某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丁某发、王某、陈某佳、向某、贺某霞、周某曼的作案用工具电脑、手机予以没收(详见清单)。
三、对被告人丁某发违法所得327035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已退缴2487595元,剩余782760元自被告人丁某发支付宝账户予以扣划);
对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592927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缴违法所得166000元);
对被告人陈某佳违法所得648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缴);
对被告人周某曼违法所得1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缴);
对被告人贺某霞违法所得3826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