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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钓鱼运动协会章程
文章来源:三江垂钓网 日期:2016-4-7 11:59:57
 

第—章 总则

第—条、本会定名为“宜宾市钓鱼运动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市的钓鱼爱好者和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全市的钓鱼爱好者,积极发展垂钓运动事业,不断提高垂钓技术水平,丰富活跃人民群众的业余文体活动,为建设文明和谐的美丽宜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是宜宾市体育总会和四川省钓鱼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体育总会的指导,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翠屏区南岸体育中心、市体育总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组织和推动我市垂钓运动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举办全市性垂钓比赛;
  (三)承办和组织参加全省性的垂钓比赛,开展与兄市之 间的垂钓交流活动;
  (四)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鱼类资源及环境保护等各项法令、规定;
  (五)积极开展垂钓新技术的学习和推广。
第三章 会员的组成及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各县区、市级行业、系统的钓鱼协会和本会认为其它合法规范的垂钓组织,承认本会章程,通过申请并经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男女,热爱垂钓活动,承认本会章程,通过申请并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组织垂钓比赛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本会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区域、本行业垂钓活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理事制。理事由各区(县)、市级行业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荐的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
爱好、重视垂钓的各级各界领导同志,热情支持垂钓事业的社会贤达和知名人士,可特邀为本会的理事。
第十五条、全体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缴纳办法;
 (五)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全体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全体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在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并开 展工作,对全体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是全体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体理事会;
  (三)向全体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本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本会内设办事机构;
  (六)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协调本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质和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聘请爱好钓鱼运动且德高望重的市级老领导担任名誉会长;聘请本市在钓鱼运动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业内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副会长按照分工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收入;
  (三)捐赠或社会各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入银行的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经全体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全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18日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编辑 罗礼)

 
通知公告
·关于举办2019春季钓鱼比赛的通知
·关于《2019春季钓鱼比赛通知》中更正、补充通知
·关于举办钓鱼运动裁判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首届中国农民丰収节钓鱼比赛的通知
·关于举办2018年春季钓鱼比赛的通知
 
协会简介
  一、名誉会长1、徐国华:原中共宜宾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2、卢仁江:原中共宜宾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现任市人大机关钓鱼协会会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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